关于确认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 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2023年12月11日 10:30:33 作者:计划财务处 来源:计划财务处 审核:
关于确认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
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全体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如有疑问可咨询计划财务处郑佳雨。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手机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入首页;
2、“2024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开始确认处去确认”—“去确认”—“确认下一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一键带入”;
3、系统将带入2023年度信息,请仔细核对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一键确认”(如需修改、新增专项扣除信息,请重新填写后提交)。
4、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计划财务处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