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发表日期:2021-10-13 发布者: 阅读量:89
人社部发〔202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部门、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有关中央企业人事部门:
实验技术人才是学校和科研机构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科学技术研究和教学工作,加强科技实践与创新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促进实验技术人才职业发展,激发实验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现就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遵循实验技术发展和人才成长规律,建立符合实验技术人才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充分调动广大实验技术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全面推动科研实践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对实验技术人才的需求,充分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激发实验技术人才创新活力,服务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发展,支撑团队建设。
2.坚持品德为先、科学评价。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建立科学评价体系,对实验技术人才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和实际贡献进行综合评价,促进优秀实验技术人才脱颖而出。
3.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推进。针对影响实验技术人才队伍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着力优化改革举措,完善体制机制,体现不同行业、不同机构、不同层级实验技术人才的特点,分类管理、分类评价,促进实验技术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提升实验技术人才的职业荣誉感和获得感。
二、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加强评审监管、强化结果应用等改革措施,形成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促进实验技术人才职业发展为核心,覆盖全面、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优化职称层级设置。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实验员、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正高级实验师。
2.实验技术人才各层级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为: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价的首位,倡导科学精神,强化道德责任,综合考察实验技术人才的思想状况、职业道德、社会责任和从业操守。对侵占他人技术成果、伪造实验数据、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按国家和单位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2.突出评价实验能力和工作业绩。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唯项目等倾向,根据不同单位、不同岗位任务等特点,科学合理进行分类评价,着重考察实验技术人才在单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实验安全、技术开发或学科专业发展等方面做出的贡献和支撑作用。对论文、专利数量不作硬性要求,注重实验教学效果、实验技术成果,注重实验创新意识和方法,注重一线实践工作经历,突出实验技术人才在实验教学、指导学生科技创新、实验管理、实验创新、实验设备研制改造、技术开发、平台建设、解决问题、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实绩和贡献。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实验技术人才,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3.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国家制定《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见附件)。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按行业、机构等进行细化,制定本地区的评价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体现具体岗位特点和要求,制定单位评价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军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办法。
4.向优秀实验技术人才倾斜。综合考虑各类学校、科研机构等实际,对于少数特别优秀的实验技术人才,可制定相应的破格评审条件,适当放宽学历、资历条件,在严把质量和程序的前提下,优先评价使用,畅通人才发展通道。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完善职称评价方式。进一步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社会和业内认可。灵活采用考试、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给内、外部评审专家预留充足时间进行评鉴,引导评审专家负责任地提供客观公正的专业评议意见,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初、中级职称评价可适当设置基础知识考试、实践技能操作、业绩展示等,高级职称评价侧重评估实验技术人才所做工作的价值以及影响力。探索代表性成果评价,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2.加强评委会建设。完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注重遴选能力业绩突出、声望较高的同行专家和活跃在实验技术第一线的人才担任评委。评委原则上由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或熟悉实验工作的相关领域专家担任。
3.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将职称评审权下放至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等不同类型用人单位,发挥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体作用。实验技术人才队伍规模较大、职称制度完善的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自主开展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所制定的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须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实验技术人才队伍规模较小的单位,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部门确定委托职称评审的相关办法。
4.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鼓励实验技术人才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社会需求,潜心钻研、攻坚克难,提高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对在重点研发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做出重大贡献的实验技术人才以及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实验技术人才等,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制定较为灵活的评价办法,允许直接申报评审高级或正高级实验师。对国防科技涉密领域实验技术人才采取特殊评价办法。
(四)加强职称评审监管
1.压实评审专家和相关人员责任。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明确评审专家责任,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建立完善评审专家的诚信记录、利益冲突回避、履职尽责考核、动态调整等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失信“黑名单”。对相关领导及责任人员违纪违法,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健全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强化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突出评审公正性。
(五)强化结果应用
将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结果作为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坚持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紧密结合,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实验技术人才聘用到相应岗位,及时兑现工资等相关待遇,实现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的有效衔接。加强岗位考核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系列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负责职称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状况,自主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或推荐本单位实验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
(二)结合实际,周密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紧密结合实际,切实抓好改革的贯彻落实。各地要开展全面深入的调研,充分掌握本地区科研院所、高校、中小学等实验技术人才队伍状况,发现、研究和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细化政策举措,周密安排部署,落实改革要求。
(三)加强宣传,平稳推进。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实验技术人才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深入开展政策宣传与解读,加强思想引导,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实施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本意见适用于科研院所、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普通中小学等机构中的实验技术人才,其他机构和学校可参照执行。
附件: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2021年8月9日
附件
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二、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
三、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在实验技术岗位一线工作,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并达到考核要求。
四、满足实验技术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技能条件和身心健康要求。
五、实验技术人才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验员
1.熟悉并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有一定的实验技能和实践经验,能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
2.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安全,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3.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专科学历、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下同)学历,在相关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并考核合格。
(二)助理实验师
1. 掌握并能够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有一定的实验技能和实践经验,能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熟练使用与工作相关的仪器设备,能对一般仪器设备的日常故障进行诊断和维修,承担比较复杂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或协助研制实验仪器设备。能够参与实验技术、实验教学或实验管理项目,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撰写实验报告。
2.具有指导和培训实验员的能力。
3.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安全,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4.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相关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或具有专科学历,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员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岗位工作满2年;或具备高中阶段教育学历,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员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岗位工作满4年。
(三)实验师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解决本专业范围内实验技术问题;或参与实验课程教学或指导课程实验,且教学效果良好。
2.参与重要实验项目或研究项目;或发表相关实验研究或技术论文;或撰写较高水平实验报告;或参与编写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或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或参与研制实验仪器设备;或负责实验室精密仪器设备的调试、维护和检修等。
3.具有指导和培训助理实验师的能力。
4.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安全,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5.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助理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工作满2年;或具有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助理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工作满4年;或具有专科学历,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助理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岗位工作满4年;或具备高中阶段教育学历,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助理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岗位工作满5年。
(四)高级实验师
1. 具有坚定的职业信念,在教学科研支撑、人才培养以及社会服务上做出了重要贡献,具有较强的实验创新能力,取得较突出的实验业绩成果。
2.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重要实验技术,具有跟踪本专业岗位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组织本专业领域重要实验、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性实验技术问题的能力。从事实验教学人员须系统掌握实验教学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讲授实验教学课程或实际指导实验,教学效果优良。
3.主要参与重要实验项目或研究项目;或发表较高水平的相关实验研究或技术论文;或掌握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与维护,明确判断仪器设备故障,改进操作方法,解决关键问题;或负责研制实验仪器设备;或作为主要成员制定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或获得重要科技成果或实验技术教学成果;或获得重要专利成果转化;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出版实验技术相关教材并被若干科研院所或学校使用等。
4.培养本专业岗位中、初级实验技术人才,提高其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指导开展实验与实践。
5. 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掌握实验室安全系统知识技能,识别和解决重要危险源,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6.具有博士学位,并在实验师岗位工作满2年;或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在实验师岗位工作满5年。
(五)正高级实验师
1.具有坚定的职业信念,在教学科研支撑、人才培养以及社会服务上做出了突出贡献,具有很强的实验创新能力,取得突出的实验业绩成果。
2.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功底,学术造诣或技术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领域实验进展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针对实验工作提出建设性构想,对实验技术、实验能力以及实验室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推动本专业发展。从事实验教学人员须深入系统地掌握实验教学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主讲实验教学课程或实际指导实验,教学成果优秀。
3.主持重要实验项目或研究项目;或发表高水平的相关实验研究或技术论文,在所属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或支撑教学科研取得重大成果;或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与维护,研制改造实验仪器设备、大型应用系统或开发大型仪器设备功能,解决关键问题;或作为主要成员制定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或获得重要科技成果或实验技术教学成果;或获得重要专利成果转化;或作为主编出版实验技术相关教材并被若干科研院所或学校使用等。
4.负责本专业岗位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培养本专业岗位实验技术人才,提高其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指导开展实验与实践。
5.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掌握实验室安全系统知识技能,识别和解决重要危险源,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6.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在高级实验师岗位工作满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