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 大会制度》的通知
2023年11月17日 14:42:27 作者: 来源: 审核:
全体师生: 2023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的第二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了《自 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制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章程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依法行使 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校务公开、实行 民主办学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学代会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牢牢把准政治方向,尊重学生主体 地位,围绕重点聚焦问题,服务学生成长成才。 第四条 学代会和学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 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学生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学代会在院党委的领导、学生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学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学代会职权第六条
学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有关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审议和通过学代会提案工作报告; (四)审议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和制度,以及其他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具有普遍性的重要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 议; (五)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安排,组织对教职工工作态度和 业务能力进行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制定、修订和通过学生会章程; (七)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 (八)审议上一届(次)学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九)根据学校现实情况向全体学生发出倡议; (十)讨论、决定学生会工作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应由 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学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 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学代会提 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和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 出说明。 第八条 学代会决定和决议,学生会和全院学生都应认真 执行。有关职能部门必须认真负责地处理学代会的提案,做到条 条有答复,件件有回音。
第三章 学代会代表
第九条 学代会代表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自贡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的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 本原则,努力成为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品德优秀,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备良好 的社会公德、个人品德,遵纪守法,无违反校规校纪情况; (四)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成绩优良; (五)密切联系同学,团结同学,乐于奉献,具有一定的议 事能力,能够反映广大同学的呼声、建议和要求。 第十条 学代会代表由各二级学院学生民主选举产生后报 学生处。选举工作在二级学院党支部的领导下,由二级学院学生 会组织实施,二级学院党支部给予具体指导。代表实行任期制, 任期二年,到期改选。学代会代表出现休学、退学、参军等不能 在校继续学业的情况,不再保留代表资格,由所属二级学院进行 更换或补选;学代会代表在校内因转专业而更换二级学院,仍保 留代表资格。临时性外出学生,在召开会议前不能回校参会,但 在任期内可以参加下次学代会的,可以保留代表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的构成:学代会代表为学生总人数的 1%左右,原则上根据各二级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按比例进 行分配,在选举时要充分考虑性别、民族、政治面貌等因素。学 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相关的教职工等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 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享有发言权,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 学代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二)在广泛征求学生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提案,提案需经 5 名上正式代表附议方为有效,然后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后立 案; (三)对学代会工作、学院工作有审议、批评、建议的权利; (四)有权参加学代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检查有关部门 执行决议及提案落实情况,有权在必要时对学院行政职能部门进 行质询。 (五)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 部门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学代会代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 法律法规。 (二)根据学院党委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学院中心工作,不 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三)积极参加学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学代会决议, 完成学代会交给的任务; (四)从实际出发,深入基层,密切联系学生,办事公正, 为人正派,如实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五)及时向本院学生通报参加学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 况,接受评议监督; (六)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文明道德规范,努力提高 学业水平。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学代会以二级学院为单位建立代表团,选举产 生正、副团长。 第十五条 召开学代会时,首先召开预备会议,选举大会主 席团和大会秘书长,主席团成员从正式代表中产生,主席团成员 轮流担任大会执行主席,负责大会具体事宜。 第十六条 学代会每届任期两年,定期开会,每次会议须有 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 多数代表的同意。如遇重要问题,或者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 要求,可以提前或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第十七条 学代会的议题,应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学生迫 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学生的意见,并经大会主席团审议。 第十八条 学代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 或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主要任务是对学代会要讨论的重大 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督促有关 单位贯彻学代会决议和及时处理提案;落实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学生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学生会)由学生代表 大会选举产生,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承担与学代 会相关的工作职责,执行由学代会赋予的职权,对学代会负责、 受学代会监督。 第二十条 学生会实行合议制,由学生会主席召集,会议应 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学生会决议必须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学生处的指导下, 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学生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 学生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 单,经学院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督促检查提案落实, 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 精神。 (三)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经学院党委、学生处 同意可召集代表团团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 程序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四)负责解释学生会章程,保障代表和学生的民主权利, 接受学生的申诉,并将申诉材料及时送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五)选举学生会主席团;增补或罢免学生委员会委员、学 生会主席团成员。 (六)审议和批准学生会工作计划与总结,审查经费使用情 况;有权列席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会议,对学院有关职能 部门的有关工作进行监督、评议和质询。 (七)处理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行使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